《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》第十一條,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保持公共場所空氣流通,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;公共場所采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,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關衛生規范和規定的要求;第十九條,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標準、規范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、微小氣候、水質、采光、照明、噪聲、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,檢測每年不得少于一次;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標準、規范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。
公共場所衛生監測
公共場所衛生監測
《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》第十一條,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保持公共場所空氣流通,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;公共場所采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,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關衛生規范和規定的要求;第十九條,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標準、規范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、微小氣候、水質、采光、照明、噪聲、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,檢測每年不得少于一次;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標準、規范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。